♦ 臨櫃對保
(一)對保地點:臺灣銀行全省各地分行。
(二)對保條件:
※ 同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
1.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2. 學生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印章。(首次申辦保證人須陪同學生至銀行對保)
3. 註冊繳費通知單、就學貸款申請書。
※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
1. 於臺灣銀行「就學貸款入口網」填妥後列印之「就學貸款申請書」。
2. 學生本人之身分證、印章。(學生本人至銀行對保即可)
3. 註冊繳費通知單。(自行於學生資訊系統列印,學校不寄發)
※ 連帶保證人
首次申請借款學生為未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者:
1. 由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2. 如父母係在婚姻存續狀態,其中一方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之事由, 而不能行使親權,需證明文件後由另一方單獨擔任連帶保證人。
3. 如父母不在婚姻存續狀態者,應由有監護權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線上對保
線上申辦對保需為續保學生。
※注意事項:若欲申辦學期為下列身分者,只能選擇臨櫃對保。
(1)新教育階段首次申請者。
(2)轉學生。
(3)符合當年度低/中低收入戶資格申貸生活費之學生。
(4)學生、關係人及保證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戶籍地址變更者。
【貸款金額】
1. 可貸款項目為:學雜費、電腦及網路使用費、書籍費(3,000元)、住宿費(住校者依所居住宿舍金額收費、音樂指導 費;住校外學生最高可申貸41,300元,住在自己家中者,不得申貨住宿費)。申貸住宿費者需提供校外房屋租約,請將租約電子檔上傳至: https://form2.thu.edu.tw/3654329
2. 註冊單上之「就學貸款可貸金額」為貸款最高上限,若無住宿費及書籍費需求,則依應繳金額申貸即可。
3. 已領半公費、教育部補助費者,僅可辦理扣除教育部補助費後之差額貸款, 如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軍公教遺族、身
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教育部定額減免…等等。
4. 生活費:凡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可申 貸就學貸款之生活費。低收入戶之生活費最高申貸金額為4萬元,中低收入戶之生活費最高申貸金額為2萬元。(若同時申請就學貸款之生活費與教育部之生活助學金者,只能擇一申請)
註:語言教學費、樂器維護費、設計指導費等,為不可貸項目
【撥款】
1. 學生完成繳件後,學校分別於10月底(第一學期)及3月底(第二學期)將學生資料送交財稅局調查財產級別。
2. 調查結果分別於11月中和4月中公布,結果送臺灣銀行進行核撥。
【還款方式】
1. 一般生於休學、退學或畢業滿一年時需按期攤還本金與利息。
2. 在職專班之學生於休學、退學或畢業時即需按期攤還本金與利息。
3. 以下身分: 需服兵役之役男、因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延畢)、繼續於國內外
升學者(含復學)、參加教師實習者須填寫「就學貸款償還期限展延申請及異動通知書」依其應備文件,採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至臺灣銀行台中分行(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40號),於上述事件完成滿一年後開始按期攤還本金與利息。
4. 就學貸款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還款期限申請方式[按我下載]。
5.畢業生還款需知sloan.bot.com.tw/newsloan/portal/PorFAQShow.action
6.教育部於107年9月1日起推動就學貸款輕鬆還新措施,減輕還款人負擔
【就學貸款小叮嚀】
1. 每次申請就貸前,請務必先上「學生資訊系統」,檢查所填之金融機構帳號是否為學生本人之帳號,不能使用父母或其他人的帳號,同時更新個人基本資料(手機、e-mail)。
2. 填寫完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請單後,請再次核對所有資料以及貸款金額。
3. 有申請「就學優待減免」或具有「政府教育補助費」資格同學,須先辦理「優待減免」,扣除減免款項或補助費,再辦理貸款。
4.第二次之後申請者,若保證人資料或戶籍資料有變更,請填寫異動通知書告知臺灣銀行,不然將會影響就學貸款核貸資格。(就學貸款變更連保人申請書) (就學貸款資料異動通知書)
5. 「未全額貸款」同學,完成銀行對保並繳交學校收執聯後,重新列印繳費單,至出納組繳費。
6.多貸之款項(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等),需等待銀行審核完畢後,才會進行撥款。(第一學期約11月中之後;第二學期約4月之後),申貸住宿費者需提供校外房屋租約https://form2.thu.edu.tw/3654329
7.已完成貸款程序,於註冊日之次日起因故辦理休、退學手續者,將依「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規定按比例補繳學雜費。
8. 需要就學貸款證明收據者,請直接於學生資訊系統申請。
【備註】
1.「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家庭年度綜合所得之總額包括學生本人與父親及母親;學生如已婚者,則為學生本人及配偶。查核認定標準,統一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轉財政部查核,家長不需另行申請證明。
2.家庭年所得審核級距免息者,在學期間之貸款利息由政府補貼。
3. 經查核認定為不合格者,願自付全額利息者,需提出學生及其兄弟姐妹學生、子女之在學證明(或已蓋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和戶籍謄本等資料暨學生家長同意自繳全額利息保證書,可辦理就學貸款。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4. 就學貸款申辦資格、對保、撥款等相關事項,以臺灣銀納行公告為依據。
5. 就學貸款非社會福利,亦非補助,畢業後應於緩繳期屆滿時按期攤還本金與利息。逾期不還,會影響個人在社會上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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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業務上有所疑問,請洽生輔組侯坤輝先生,本校電話04-23590121轉分機23107或生輔組專線04-23590273
◎本校於學生申貸就學貸款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僅提供本校、台灣銀行及教育部相關作業使用,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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