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幫助學生安心讀書、減輕就學負擔,只要你符合下列「教育部規定的申辦資格」,就可以申請部分或全額的「學雜費減免」。
※本校學生於學生資訊系統填寫就學優待減免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僅提供本校及教育部、財政部相關作業使用,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申請時間
►舊生:113年6月17日(一)至113年7月19日(三)止,採線上申請。
►新生:113-1新生及轉學生(有正式學號),113年6月17日(一)至113年9月6日(五)止,線上申請。
♦本校轉系生請系統轉為新系所後再申請。
♦五年一貫生比照新生,請取得碩士班學號後再申請。
【申辦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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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請:
【各類身份申辦資格】
具東海大學學籍並符合下列教育部減免資格者可申請
身分別 |
申請資格及檢附證明 |
1.卹內軍公教遺族 |
1.領有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3.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表(★第一次申請者) ★第一次申請者請帶撫卹(令)金證書 (有登載學生姓名) (查驗正本,繳交影本一式二份)、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表(一式二份)及印章(卹內軍公教遺族者)至生輔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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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卹滿軍公教遺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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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現役軍人子女 |
1.家長在職服務證明文件。 |
4.身心障礙學生 |
1.學生或父母身心障礙手冊;或學生鑑輔會證明文件 2.3個月內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 3.身障人士子女減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4.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應列計人口說明: 1.學生未婚者: 學生若與應列計人口(父母、配偶或法定監護人)不同戶籍地,須各別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
5.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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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殊境遇家庭(孫)子女 |
1.當年度(113年)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7.原住民 |
1.具有學籍之原住民學生 2. 3個月內戶籍謄本(含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 |
8.低收入戶學生 |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當年度(113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需註明學生姓名。 |
9.中低收入戶學生 |
【各類身份減免金額】
【注意事項】
(1)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者,每學期均須提出申請。
(2)僑生、外國學生及陸生不得申請。
(3)同時符合就學優待減免、弱勢學生助學金或政府提供之各類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只能擇一申請。
(4)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者,家庭年所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5)同一教育階段同一年級同學期重複就讀(如轉學生、復學生、降轉生),已申領過就學優待減免者,不得再重複申請。包含轉學前原就讀學校年級、學期,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1、2年級。如於學期初辦理休退學,請主動告知,以避免復學因重複減免,損失一次減免機會。
(6)進修學士班學生依修習學分數收取學分學雜費,確切減免金額於加退選課程結束後依所修學分數計算及更新,請同學記得加退選課程結束後於學生資訊系統確認註冊費明細。
(7)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盡早並依序先完成減免申請且確認繳費單已扣除減免金額後再辦理就學貸款,避免因金額超貸,而需再次至銀行更正貸款金額。
(8)請於完成就學優待減免申請3個工作天後,於學生資訊系統確認註冊費明細已有「學雜費減免金額」,再行列印註冊單繳款。
(9)學校審核為初審,教育部為複審,如其中發現不合格者得立即取消減免資格並追繳,請同學務必切實遵守規定。
【相關連結】
1.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2.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