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1學期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公告(本期補助月份為112/08~113/01)
※請同學務必留意以下注意事項:
(1) 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姓名
(2) 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若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請補充填寫房屋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以核對是否提報公益出租人資格。)
(3) 租賃住宅地址(含樓、室)
(4) 租賃金額
(5) 租賃期限
【業務說明】
1.依據教育部規定以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補助每月校外租屋租金(台中市每月2400~5600元),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1個月計算;補貼期間,自112年8月至113年1月,補助6個月為原則。
2.依教育部訂定期程,相關補助款項預計於113年1月中前撥款。
3.如已申請租屋補助者,未接獲補件複查通知,即代表通過申請,同學亦可前往學生資訊系統查看審查作業狀態。
【申辦時間】
112年9月11日至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下午3點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辦資格】
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
【申請限制】
1.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2.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單位,同時研修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3.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4.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學生本人及配偶的父母、養父母及祖父母)
5. 租賃處不得為違法出租之房屋。
【申辦程序】
1. 由學生資訊系統登入獎助學金申請,下載並完成「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2. 影印「租賃契約」。(需包含出租人及承租人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與租賃期限)
3. 申請租賃地址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不須透過房東申請,可自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或房屋稅籍資料。
4. 資料準備: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請備妥獎助學金申請資料表、教育部租金補貼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身分證明及存摺影本,於112年10月20日下午3點前送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2) 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學生,請備妥獎助學金申請資料表、教育部租金補貼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存摺影本,於112年10月20日下午3點前送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註: 承租人(學生) 建物第二類謄本申請之方式:
1. 攜身份證及印章至各地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2. 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辦理,教學手冊:https://ep.land.nat.gov.tw/Home/EpaperManual1。(須有中華電信電子帳戶或使用自然人憑證登錄)
3. 使用『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領,並輸入建號或地號(僅部分縣市適用)。申請規費20元,超商手續費依超商收費規定。
【檢附資料】
※備妥應檢附之相關文件,於112年10月20日(五)下午3:00前送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如對業務上有所疑問,請洽本校電話04-23590121轉分機23105、2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