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弱勢學生助學金(Grants of disadvantaged students)

【業務說明】

凡合乎申辦資格者,每學年可申請5,000元至35,000元整的學雜費補助。
補助金額統一由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扣除。

【申辦時間】

★★★113學年申請日期為:113年9月9日至10月18日下午15:00止★★★

 

【申請資格】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不含延修生、空大學生、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2.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家庭年所得90萬元以下、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3.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新臺幣2萬元以下。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例外)

註:

1.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為: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學生本人及父母(法定監護人)]。
B.已成年:與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學生本人及父母(法定監護人)]。

(2)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學生本人加學生配偶)。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學生本人。

2.上述情況若學生父母因離異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需至生輔組敘明理由並索取填寫切結書,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予合計。

3.已申領政府其他補助金者,例如: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身心障礙子女…等學雜費減免,農、漁會獎學金....等,一律不得重覆申請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申辦程序】

1.填寫申請資料

☑申請表:由學生資訊系統登入獎助學金申請,填寫及列印申請表,證件黏貼單免附,直式列印,務必要簽名。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影本一份。(需包含父親、母親、學生配偶及學生本人資料,記事不得省略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新生及轉學生免附)

2.送交學務處生輔組
3.教育部轉財稅中心審核(第一階段審核結果將更新於獎助學金系統,另以E-mail通知不合格學生可申請復查。
4.審核通過者於第二學期學雜費直接扣除補助金額

◎如對業務上有所疑問,請洽生輔組沈小姐,本校電話04-23590121轉分機23108或生輔組專線04-23590240
◎本校學生於學生資訊系統填寫弱勢助學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僅提供本校及教育部相關作業使用,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